深交所投教|投資者服務熱線問答 關于退市新規之深市主板退市制度

編者按:近期,較多投資者通過深交所投資者服務熱線(400-808-9999)咨詢關于深市主板退市制度相關事宜。為幫助投資者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本所整理了投資者咨詢較為集中的問題,供投資者參考。

1.主板上市公司退市類型有哪些?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1.1條規定,退市包括強制終止上市(以下簡稱強制退市)和主動終止上市。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范類強制退市和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四類情形。

2.主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深交所將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2.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500萬股;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500萬股且其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四)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或者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

(五)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A股和B股每日股票收盤價同時均低于1元;

(六)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

(七)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股東人數均少于2000人;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主板上市公司觸及“1元退市”情形的,應于何時披露退市風險提示公告?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2.3條規定,上市公司連續十個交易日出現“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的情形時,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后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應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在先者為準)。

4.主板上市公司觸及哪些財務類指標的,深交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3.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5.退市新規在規范類強制退市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方面新增了哪些指標?

答:《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在規范類強制退市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對年報或半年報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兩項指標。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方面,加大對重大違法公司的打擊力度,新增造假金額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標,從凈利潤、利潤總額和資產三方面明確具體標準。

6.主板上市公司因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的,下一年度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之間是否交叉適用?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相關規定,各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之間全面交叉適用, 對上市公司因觸及凈利潤加營業收入的組合指標、凈資產指標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中任一情形被實施*ST的,在次一年年度報告披露后,仍觸及上述任一情形的,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因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的公司,次一年度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股票也將終止上市。

例如,某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報顯示其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為負值,公司被實施了退市風險警示。若該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報顯示其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但出現凈資產為負值的情形,則公司股票在2021年年報披露后將被終止上市。

7.主板退市新規中新增“扣非前后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的組合型退市指標,其中“營業收入”具體扣除項包含哪些?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2號——營業收入扣除相關事項》的規定,營業收入扣除項包括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

(一)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1)正常經營之外的其他業務收入。

(2)不具備資質的類金融業務收入,如拆出資金利息收入。

(3)本會計年度以及上一會計年度新增貿易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4)與上市公司現有正常經營業務無關的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難以形成穩定業務模式的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1)未顯著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實業務的交易產生的收入。

(3)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業務產生的收入。

(4)本會計年度以顯失公允的對價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業合并的子公司或業務產生的收入。

(5)審計意見中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業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收入。

8.主板上市公司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退市指標及新增重大違法退市指標均以2020年為首個起算年度,具體如何理解?

答: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退市指標從2020年開始起算,即依據公司2020年年報披露情況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20年的違法行為判斷其股票交易是否觸及退市風險警示。

例如,某公司2020年年報顯示,其財務報告的審計意見類型為無法表示意見,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又例如,某公司在2022年1月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實際凈資產為負值,公司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其股票交易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待2021年年報披露后,判斷公司股票是否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終止上市。

重大違法類退市指標新增“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標,該指標考察的時間周期為兩年,以2020年作為連續兩年的首年。例如,某公司2020年、2021年連續兩年達到“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量化標準,其股票交易將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免責聲明:本欄目問答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欄目問答所涉及信息準確可靠,但并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作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欄目問答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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